新法规定商家必须在显眼位置标示产品总价

【巴拿马中讯网根据本地新闻编译】第473号法律,即有关消费者保护和竞争防御的规范,规定所有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家或销售渠道,必须以清楚、准确、并对公众可见的方式标示产品的总价。

该金额应包括所有应缴的税费及依法设立的国家费用。

此外,法律禁止商家采取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在价格方面产生混淆、错误或欺骗的做法。换句话说,商家必须按照其公告的价格准确收款,仅可收取已标示的金额。

小费或服务酬金属自愿性质,因此不得作为产品或服务价格的附加费用,除非该服务是事先计算好的并明确标示包含小费。

若属特价销售,如减价、清仓、大甩卖、折扣等,必须在显眼处标明原价与最低价格。

若要查阅修改2007年第45号法律两个条款的第473号法律全文,请访问网址:https://www.gacetaoficial.gob.pa/

Telemetro原文标题:Nueva ley obliga a los comercios a colocar de manera visible el precio total de los producto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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